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事项名称 |
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条件 |
职工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
申请材料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一种材料: A.哈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取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还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B.哈市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C.外地《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D.农垦、呼兰、阿城、利民及双城的自住住房,已下产权证的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未下产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3.如果提取人为产权人配偶,还须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4.提取人本人本市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5.仅提取人配偶可代为办理,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 |
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周六 上午8:30-11:30(仅限民生路办事大厅) |
办理地点 |
民生路办事大厅: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南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
其他注意事项 |
1.同一职工同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3.夫妻二人共同提取的,额度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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