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业务指南 > 提取业务

购房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2019-06-17 14:26:5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办理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条件

职工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申请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一种材料:

A.哈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取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有“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特殊标识的还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B.哈市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全款机打发票原件。

C.外地《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3.如果提取人为产权人配偶,还须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4.提取人本人本市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5.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