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2019-06-17 14:26:5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
办理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条件 |
职工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
申请材料 |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一种材料: A.哈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取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有“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特殊标识的还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B.哈市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全款机打发票原件。 C.外地《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3.如果提取人为产权人配偶,还须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4.提取人本人本市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5.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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