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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部分提取)

2018-06-05 20:26:03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1】2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

4、《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哈房公委发【2015】1号)

5、《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总办【2015】36号)

二、办理条件: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办理材料:

(一)以下为办理必备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本人本市的一类借记卡(仅限建设银行或者交通银行)原件。

3、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要件清单

提取原因

材料名称

规格

提取额度

备注

非贷款购买本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原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款

 

房主身份证

非贷款购买外地商品房

《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款

 

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明

原件

建造、翻建住房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原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

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原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省直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可分次以转账的方式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他人代办仅限主借款人配偶以及共同还贷人,同时提供关系证明

偿还建行、交行商业贷款

 

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须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

非省直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借款合同》

原件

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贷款余额单自出具日期起一个月内有效(必须具备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银行有效印鉴、打印日期)。

贷款余额单

原件

棚改拆迁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原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款

 

《搬迁验收单》

原件

重大疾病

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原件

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

原件

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原件

租房提取

《无房情况证明查询》

原件

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4400

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无房情况证明查询》有效期一个月

备注:

1、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2、央行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开Ⅱ、Ⅲ类账户。

Ⅰ类户:使用无限制

Ⅱ类户:使用限额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

3、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日常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延时服务:周六8:30-11:30(仅限民生路服务大厅)

七、办理地址、电话:

民生路服务大厅地址: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咨询电话:87010491、82615373

马家街服务大厅地址:南岗区马家街27号    咨询电话:53633651

八、中心网站:

网址:www.hljszgjj.org.cn(公积金余额查询以及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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