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业务指南 > 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2018-03-27 22:36:47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1】2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

4、《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二、办理条件:

1、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3、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4、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7、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三、办理材料:

(一)以下为办理必备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本人本市的一类借记卡(仅限建设银行或者交通银行)原件。

3、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要件清单

 

提前原因

材料名称

规格

提取额度

备注

离休、退休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单位须为其办理账户封存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继承人身份证

原件

合法继承证明

原件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一次性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由转入地中心发起申请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外地户口或外地身份证

原件

满两年未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原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原件

出境定居

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原件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备注:

1、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2、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仍须提供离休、退休相关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央行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开Ⅱ、Ⅲ类账户。

Ⅰ类户:使用无限制

Ⅱ类户:使用限额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六、日常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延时服务:周六8:30-11:30(仅限民生路服务大厅)

七、办理地址、电话:

民生路服务大厅地址: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咨询电话:87010491、82615373

马家街服务大厅地址:南岗区马家街27号    咨询电话:53633651

八、中心网站:

网址:www.hljszgjj.org.cn(公积金余额查询以及相关表格下载)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