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1】2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
4、《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二、办理条件:
1、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3、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4、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7、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三、办理材料:
(一)以下为办理必备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本人本市的一类借记卡(仅限建设银行或者交通银行)原件。
3、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要件清单
提前原因 |
材料名称 |
规格 |
提取额度 |
备注 |
离休、退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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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单位须为其办理账户封存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死亡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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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身份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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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继承证明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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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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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由转入地中心发起申请 |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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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或外地身份证 |
原件 |
|||
满两年未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
《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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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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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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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 |
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
原件 |
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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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2、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仍须提供离休、退休相关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3、央行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开Ⅱ、Ⅲ类账户。
Ⅰ类户:使用无限制
Ⅱ类户:使用限额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六、日常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延时服务:周六8:30-11:30(仅限民生路服务大厅)
七、办理地址、电话:
民生路服务大厅地址: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咨询电话:87010491、82615373
马家街服务大厅地址:南岗区马家街27号 咨询电话:53633651
八、中心网站:
网址:www.hljszgjj.org.cn(公积金余额查询以及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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