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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9〕4号)

2019-05-14 11:00:23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2015年5月,我市出台实施《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哈房公委发〔2015〕1号),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根据我市住房租金水平的变化,为进一步减轻租房职工经济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租住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职工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14400元/年,上调至18000元/年;县(市)职工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9600元/年,上调至12000元/年。当年及以往年度未提取额度不并入下一年度计算。
二、铁路系统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铁路分中心参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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