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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戒利用虚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8〕3号)

2018-12-24 08:52:27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严厉打击和惩戒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8日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变造、伪造证明,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设立虚假讼诉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相关事实等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视情节轻重,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1.将个人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记录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同时将该住房公积金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2.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3.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个人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部门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4.将个人失信行为书面通知失信个人所在单位。
5.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务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失信个人失信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购房证明、困难职工家庭证明以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帮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视情节轻重,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1.将单位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单位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同时将该单位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
2.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或采取约谈形式,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3.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协助限期全额退回;追缴不力的,可函告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单位评优资格。
4.逾期仍未退回资金的,将失信单位信息传至其他部门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5.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务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失信单位失信信息。
三、对涉嫌伪造及使用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发票、户口、结(离)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设立虚假讼诉案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严格清理骗提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行为,对发现问题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中介机构,按本《通知》要求采取惩戒措施。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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