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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戒利用虚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12-24 08:54:24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公积金中心积极推动“互联网+公积金”工作,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随着房产、社保等信息实现共享,部分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要件已经能够通过系统校验。为此,一些不法中介和个人遂将“造假”手段转移至暂未与中心信息共享或是政策规定尚存盲点区域,如伪造户口、伪造结(离)婚证、设立虚假债务讼诉案件等。为了切实维护公积金的管理秩序和中心的社会形象,必须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关于严厉惩戒利用虚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基本内容
(一)对何谓虚假手段做了基本概括。包括:变造、伪造证明,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设立虚假讼诉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相关事实等。
(二)将违规惩戒主体划分为三类。即:通过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提取公积金的个人、为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提取公积金的单位以及涉嫌造假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根据不同违规主体,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一是对个人采取的措施,包括:1.记入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录期限5年,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2.责令限期退回已提资金且3年内限制其提取和贷款;3.逾期仍不退回的,将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部门诚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4.书面通知个人所在单位;5.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务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公开失信信息。二是对单位采取的措施,包括:1.记入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录期限5年,并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2.采取书面或约谈形式,提醒其规范行为、敦促其严格自律;3.责令协助退回已提资金,追缴不力的,可函告相关部门取消评优资格;4.逾期仍未退回的,将失信信息传至其他部门诚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5.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务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公开失信信息。三是对涉嫌造假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采取的措施,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以及3年内限制其提取和贷款”的解释说明
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通知》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为此,我市将“如果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提资金”视为“较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设置3年,在此期间不允许失信人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同时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名单,记录期为5年。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公积金中心惩戒的基础上,同时还要记入市诚信系统失信黑名单,记录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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