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哈公积金办综﹝2011﹞3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
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棚改房除外);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25%;
(四)离休、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二、提取额度
(一)符合条件(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
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果两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再次提取。
(二)符合条件(二)的,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
息,借款人及其配偶或者共同还款人可以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息;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三)符合条件(三)的,职工可以按年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符合条件(四)(五)(六)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外,其账户内
应保留不少于10元的余额。
三、提取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除须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以及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
房,须提交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棚改房,须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二)建造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
房,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三)翻建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
房,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四)大修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
房,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提交《借款合同》、近期
还款凭证,如果属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还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六)离休、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残疾人证》。
(八)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等部门签发的移民纸、
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
(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须提交同一户口家庭成
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
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四、其他
(一)职工配偶同时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的,须提
交结婚证以及户口簿,如结婚证丢失或找不到,须提交民政部门或市档案馆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冲减贷款本息的,须提交与借款合同登记内容相符的身份证明以及户口簿。
(三)借款人配偶或者共同还款人提取本人公积金冲减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由其自行办理提取还贷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四)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因
客观原因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中心须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贷款征信记录予以核实,并将其作为证明材料。
(五)购买棚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受理审
批制度。由各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职工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各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职工个人单笔非注销账户提取20万元(含)以上
的,还须提交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
者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1年1 月20日起施行,此前未尽事宜或者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