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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商品房/再交易住房贷款申请

2024-07-29 15:55:22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商品房/再交易住房贷款申请
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合理确定贷款条件”中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已按规定在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购房行为符合当地房地产政策要求;
3.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符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向中心提出申请。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申请材料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有效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登记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首付款票据原件;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原件、大修鉴定证明原件;
4.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借款人本人名下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I类储蓄卡)。
办结时间 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5日内发放贷款。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服务电话 12329转3
网站 www.hljszgjj.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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