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补缴
2020-10-20 14:41:1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
缴存人补缴 |
办理方式 |
窗口、网厅办理 |
法定依据 |
1.事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条 2.办理条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条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67号第二十三条 3.申请材料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0]2号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5]6号 |
办理条件 |
1.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给职工办理开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发放工资之日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
申请材料 |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1.申请2.受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
其他注意事项 |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五人以上需报电子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