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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2024-08-09 15:16:23  浏览次数:
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50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号)再次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受理条件 1.缴存人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销户条件;
2.缴存人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申请人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上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2.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窗口办理: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2.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一)缴存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他用以核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的材料原件。
(二)缴存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其他用以核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的材料原件。
办结时间 6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服务电话 12329转3
网站 www.hljszgjj.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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