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业务指南 > 归集业务

降低缴存比例

2024-08-09 15:16:49  浏览次数:
降低缴存比例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50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号)再次修订)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四条:“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3.《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第一条:“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降低缴存
比例条件;
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符合当地确定的缴存比例和期限等规定;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4.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5.同一缴存单位保持同一缴存比例。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进行资料审核。
申请材料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包括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单位关于恢复缴存比例的计划或承诺原件。
办结时间 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服务电话 12329转3
网站 www.hljszgjj.org.cn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