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调整
2024-08-09 15:17:24 浏览次数:
缴存比例调整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50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号)再次修订)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设区城市( 含地、州、盟,下同 )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受理条件 |
1.缴存单位申请调整的缴存比例符合当地确定的缴存比例区间,且不低于5%,不高于12%; 2.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同一缴存单位保持同一缴存比例。 |
办理渠道 |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
办结时间 | 实时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