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2024-07-29 15:52:26 浏览次数: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 |
设立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一、同一套住房(房屋地址相同)因变更产权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二、产权人因变更婚姻关系,其配偶使用同一住房(产权证号相同)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4.《关于完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一、职工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须在购房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按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认定。 |
受理条件 | 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
办理渠道 |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 书、购房款全额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 ●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 4.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 |
办结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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