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2024-07-29 15:53:02 浏览次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
设立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受理条件 | 缴存人符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材料。 |
办理渠道 |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提取人本人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根据建修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建造自住住房 (1)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原件; (2)建房款支付凭证或工程预算书原件。 ●翻建自有住房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原件; (3)翻建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大修自有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3)大修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5.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 |
办结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