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2024-07-29 15:54:29 浏览次数: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 |
设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受理条件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缴存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 |
办理渠道 | 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4.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原件。(能提供缴存人银行卡原件或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免于提供公证手续。) |
办结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