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2024-09-09 14:14:03 浏览次数: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 |
设立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
受理条件 | 缴存人按月或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办理渠道 |
1.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政府政务服务渠道);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中心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材料 |
(办理该业务所需全部材料。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服务对象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的还款支付凭证原件; 4.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首次办理商业性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原件且借款人同意授权核验贷款信息; 6.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 |
办结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
服务电话 | 12329转3 |
网站 | www.hljszgjj.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