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省直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为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设8个科室,从业人员55人,其中,在编35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71家,实缴单位1162家,净增单位-38家;新开户职工0.55万人,实缴职工10.91万人,净增职工0.10万人;缴存额23.99亿元,同比增长6.01%。2019年末,缴存总额206.6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13%;缴存余额62.0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4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20.24亿元,同比下降10.22%;占当年缴存额的84.36%,比上年减少15.24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144.6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26%。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4万笔6.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6.15%、48.10%。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75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6万笔103.03亿元,贷款余额55.7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44%、6.79%、-0.3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9.98%,比上年末减少6.1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四)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38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6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77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9.98%,比上年末减少6.1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18763.73万元,同比增长13.70%。存款利息1061.4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7702.27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13656.17万元,同比增长37.81%。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3439.56万元,归集手续费216.6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0万元,其他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5107.56万元,同比下降22.54%。增值收益率0.85%,比上年减少0.2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22.3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85.25万元。
2019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69.5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702.27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85.2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008.8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1184.40万元,同比下降8.20%。其中,人员经费268.08万元,公用经费15.58万元,专项经费900.7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5.01万元,逾期率0.18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598.79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88%。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3.17%、0.93%和6.0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7.21%,国有企业占5.68%,城镇集体企业占0.26%,外商投资企业占0.0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2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6%,其他占3.1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6.60%,国有企业占6.07%,城镇集体企业占0.03%,外商投资企业占0.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9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5%,其他占0.97%;中、低收入占99.95%,高收入占0.0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7.30%,国有企业占0.13%,城镇集体企业占19.35%,外商投资企业占0.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9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7%,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6.81%,高收入占3.19%。
(二)提取业务: 2019年,18.6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9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3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3.52%,租赁住房占2.04%,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0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6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49%,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0.9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33%,高收入占3.6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3.8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02%,比上年末减少0.3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041.1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9.76%,90-144(含)平方米占49.30%,144平方米以上占10.94%。购买新房占39.9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60.0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9.7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0.25%,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7.42%,30岁-40岁(含)占49.89%,40岁-50岁(含)占18.77%,50岁以上占3.92%;首次申请贷款占82.04%,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7.96%;中、低收入占97.19%,高收入占2.81%。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3笔164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12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217.02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8.08%,比上年减少40.0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政策变化。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直有关部门相关规定,2019年省直公积金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工资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从2019年1月起,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886元(即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18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部署,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
2.调整租赁提取政策。为支持和方便具有真实租赁行为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500元。
3.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受理和网上办理。省直公积金通过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丰富了服务形式,现阶段已经开通了网站、网厅、微信、热线、短信、手机APP和自助终端等七项新型服务渠道,提高了业务办理的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让缴存职工享受到了“网上服务”和“掌上服务”,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可及时了解政策、查询信息、办理业务,缩短了办事过程中的路途耗时,真正提高了服务效率。
4.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调整个贷政策。根据哈公积金规[2019]3号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平性,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平均缴存基数偏低等实际,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挂钩,存贷挂钩的倍数为25倍,即如需借款50万元,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2万元。
5.严格防范,注重资金安全。按照住建部及省住建厅部署,运用电子化检查工具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及风险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运行有序、风险可控、管理规范。完善智慧化运维保障,认真做好网站、系统、数据等监控管理,保障中心业务、数据、资金安全。
持续加强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定期开展资金风险自查,梳理资金安全风险,制定并完善有针对性的风控措施,并严格执行;按要求严格开展日常账务核对、盘点、审计稽核、交叉检查等工作,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围绕中心重点工作,开展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等方面的专项内部审计和核心业务检查,进一步提升整体工作的规范性。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