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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23-06-08 08:41:14  浏览次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为规范省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中心业务系统操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转公贷款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六个主城区内(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

(二)借款申请人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无此限制;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以顺位抵押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附件1);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商贷放款银行为该抵押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该抵押权必须全部基于此笔商业贷款债权而设定,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原商业贷款余额不计入负债范围,无需从可贷额度中扣除),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两个月的还款额,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月还款额以受理当日金额为准;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原抵押房屋建成年份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 50年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向上取整)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认定为首套贷款的,现为1-5年执行2.6%,5年以上执行3.1%;认定为二套房贷款的,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现为1-5年3.025%,5年以上3.575%。

三、商转公贷款套数认定

商转公贷款套数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套数认定标准核定,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计算在套数认定范围内。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需要提供《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三)借款申请人商转公贷款承诺书;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在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七)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八)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九)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账户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十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1张;

(十二)共同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者的,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缴存明细;

(十三)省直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办理商转公贷款有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借款申请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

原商业贷款银行为省直分中心非合作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办理:

1.贷前咨询:缴存人可通过中心官方网站、12329热线、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到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公积金经办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录入系统

3.贷款审核、审批:省直分中心审核、审批岗对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婚姻状况、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征信状况、房产信息、商贷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将审批结果通过短信告知借款申请人。

4.结清商贷并解押:审批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须前往银行提前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办理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申请人解除抵押登记后,返回省直分中心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业务。

6.抵押登记: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7.领取不动产证:抵押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到担保公司总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及贷款金额。

(二)借款申请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

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可以采用“顺位抵押”方式:

1.贷前咨询:缴存人可通过中心官方网站、12329热线、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到服务大厅窗口现场申请办理

2.银行确认:借款申请人到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由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3.业务受理:公积金经办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录入系统

4.贷款审核、审批:省直分中心审核、审批岗对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婚姻状况、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征信状况、房产信息、商贷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将审批结果通过短信告知借款申请人。

5.预存资金: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将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6.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返回省直分中心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

7.办理顺位抵押: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将担保公司登记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8.贷款发放:省直分中心收到担保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发放业务,即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9.结清商贷并撤押: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自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后即刻结清公积金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并配合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公积金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自动变更为受委托的担保公司。

六、其他规定

(一)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自省直分中心审批通过之日起至放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三)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直分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2.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3.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4.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5.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四) 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省直分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积金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五)省直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高于85%(含)时,省直分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省直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低于85%时,省直分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省直分中心个贷率连续四个月高于85%(含)时,省直分中心提前发布将暂停商转公贷款提示通知,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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