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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实施细则

2023-07-31 09:10:27  浏览次数:

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存量房交易环节,提高存量房流转效率,降低职工存量房交易成本,根据《哈尔滨市存量房“带押过户”工作指导意见》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 决定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卖方已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以下简称 “省直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存量房。

二、办理条件

买方选取“ 带押过户”模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卖方出售的房屋仅在省直分中心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交易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 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顺位抵押登记;

(三)卖方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存在逾期诉讼和尚未还清担保公司或开发公司代偿还款资金等情形;

(四)买方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买卖双方同意。

三、办理要件

申请办理“带押过户”模式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六)首付款收据;

(七)卖方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八)买卖合同书或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

(九)卖方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十)卖方产权人的Ⅰ类账户银行卡;

(十一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 1 张;

(十二)省直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符合“带押过户”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约评估。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同意采取“带押过户”模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买卖双方向省直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省直分中心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带押过户”贷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条件的,买卖双方签订《“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见附件),双方同意用买方贷款结清卖方公积金贷款。

(二)审批贷款。买卖双方持首付款票据及其他相关贷款材料到省直分中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贷款审批。如批准的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小于卖方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卖方需提前偿还差额部分。

(三)签订借款合同。买方与省直分中心及其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四)办理转移及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及哈尔滨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发放买方贷款并结清卖方贷款。省直分中心收到哈尔滨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的通知后,省直分中心将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办理贷款结清登记结清卖方贷款。如批准的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大于卖方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剩余贷款资金(买方贷款总额-卖方贷款结清金额)放款至哈尔滨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账户。

(六)抵押注销。卖方贷款结清后,省直分中心通知卖方领取结清证明,哈尔滨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卖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并协助卖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五、本细则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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