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2022-11-09 14:42:23 浏览次数: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职工购买非本市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须在购房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按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认定。
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2022年11月4日